中華化工網訊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發出了《關于河北克爾化工有限責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況的通報》,披露了造成該起事故的五大原因。
《通報》指出,經初步調查分析,“2·28”重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公司一車間的1號反應釜底部放料閥(用導熱油伴熱)處導熱油泄漏著火,造成釜內反應產物硝酸胍和未反應完的硝酸銨局部受熱,急劇分解發生爆炸,繼而引發存放在周邊的硝酸胍和硝酸銨爆炸。
該起事故暴露出河北克爾公司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是裝置本質安全水平低、工廠布局不合理。裝置自動化程度低,反應溫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卻等作業均需人工操作,現場操作人員 多。一車間與二車間廠房均采用框架磚混結構,同向相距約25米布置,且中間建有硫酸儲罐。一車間爆炸后波及到二車間,造成廠房損毀和重大人員傷亡。
二是企業安全管理不嚴格,變更管理處于失控狀態。河北克爾公司在沒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擅自改變生產原料、改造導熱油系統,將導熱油最高控制溫度從210℃提高到255℃。
三是車間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專業素質低。包括車間主任在內的絕大部分員工為初中文化水平,對化工生產的特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處理異常情況能力低,不能適應化工安全生產的需要。
四是廠區內邊生產、邊建設。事故企業邊生產、邊施工建設,廠區作業單位多、人員多,加劇了事故的傷亡程度。
五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該企業在隱患排查中沒有發現生產工藝所固有的安全隱患和變更生產原料、提高導熱油最高控制溫度等所帶來的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