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訊)商務部今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2年6月13日,商務部收到藍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雙酚A繼續原有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的調查期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次調查將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結束。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12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雙酚A反傾銷措施到期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