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訊 10月24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油庫一油罐發生火災。這是該公司繼“7·16”事故后,在不到百日發生的第二次事故。據報道,起火油罐正是“7·16”事故中發生爆炸的油罐。人們不禁要問,在重大事故發生后,為何該公司又連續發生事故?該治理的隱患為何遲遲不能治理到位?
“7·16”事故后,國家安監總局和公安部共同發布《關于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情況的通報》指出,事故單位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管理混亂,信息不暢;硬件設施存在質量問題,應急和消防設施失效,罐區閥門無法關閉且無應急事故池。而直到現在,該公司罐區閥門無法關閉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應急事故池也沒有開建。
古語曰:亡羊補牢,未為晚也。但一些事故單位在“亡羊”之后不愿意補“牢”,說到底還是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影響。筆者認為,這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目前,我國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相關法律法規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但筆者觀察,目前多數安全事故的處理方法仍停留在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層面上,發生重大安全、環境事故的單位和法人極少對事故的社會危害作出賠償,事故責任人鮮見移交司法程序者。這就使得一些企業負責人對安全工作的認識,僅停留在應付上級檢查、做表面文章上;更有甚者,對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逃避責任的做法。
筆者建議,應盡快細化和完善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事故企業,應根據事故的環境及社會危害程度,制訂合理的賠償標準;對于事故負責人和主管人員,應當按事故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責任;明確要求事故企業必須徹底清除隱患并予以監督。這樣將使企業從根本上重視安全工作,避免企業明知隱患卻不從嚴從細治理的現象屢次發生。